5、对于财物(包括特定物)价值的认可能否撤回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案件标的物为财物(包括特定物),一方提出该财物(包括特定物)价值一定的款项,对方认可。双方对该财物(包括特定物)价值确定一致后,价值不大,双方同意不予鉴定,法院未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作价、确认其价值。后来认可方反悔,认为该财物(包括特定物)不值那么多款项。认可方当事人的反悔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自认效力的根据在于事实推定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利。此种情况下,虽然未委托作价部门进行作价,但是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价值意见一致,应当认为是双方对事实的一种有效推定,同时也应当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有效行使自己的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因此可以确认是有效的自认。同时这样的自认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可免去价格鉴定环节的繁琐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确认上述行为人的有效性具有良好的意义。因而,此种有效的自认应适用禁止反言规则,不允许撤回,不能确认其反悔的有效性,仍应认定原来双方确认的财物价值。
六、关于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几点建议
关于禁止反言规则,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使用这一法律术语,仅仅是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运用法则,而且规定较为简单。为了确保良好的办案效果,切实运用禁止反言规则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1、在诉讼开始时,审判人员应当将禁止反言规则以及自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同时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意见、言论时时保持谨慎、负责的态度。2、对于重要事实的自认,法官可以要求自认人进行宣誓或其它郑重表示的确认自认。3、参照国际两系中禁止反言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对此规则进行必要的研究,在将来的《证据法》中对禁止反言规则作系统的、条理的、科学的规定。
医学博士毕业时必须发表几篇论文根据专业不同要求也有所不同,但是最少要发表一篇SCI收录的论文,才可申请博士论文答辩,而且对所文的影响因子是有要求的,上海交大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影响因子至少要2分,重点学科要2篇,影响因子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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